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发布时间:2019-11-04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录入:Gov212 【字体:

一、对象界定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所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认定及享受待遇条件

(一)1954 年 11 月 1 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三)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四)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

三、政策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 号);

(三)《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 208 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 255 号);

(五)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函[2012]号)。

四、申请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三)《退伍军人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 3 份;

(五)原始档案中患病记载或服役期间军队医院原始病历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家庭证明)。

五、待遇申请确认程序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待遇按照个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交申请人,同时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加盖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不能用优抚股印章代替)报送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指定医院体检。申请人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由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原则上与市州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医院一致),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医院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的认定意见。

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作出是否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7 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书面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书面确认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五)建档归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审核确认工作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及时建立优抚对象个人档案,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报市、省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六、审查审核确认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严格按照慢性病病种目录认定。患病是指《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中列举的慢性疾病,必须是服役期间患病且经鉴定目前仍未治愈的慢性病。对于虽在服役期间患病,但后来治愈的退役人员不能认定;先天性疾病也不能认定。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动态管理,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机关企事业单位退役人员、已领取退休金和城镇职工养老金的退役人员不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七、待遇享受时间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从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之日次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待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