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综合工时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五条: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并将批复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武汉市以外的,还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准文书、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获得批准的,经企业授权后由分支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政策法规股 | 全县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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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劳务派遣许可、延续、变更、注销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一、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5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政策法规股 | 全县劳务派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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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学校设立、延续、变更、注销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政策法规股 | 全县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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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政策法规股 | 全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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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伤认定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 社保股 | 全县事业、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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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通过) 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行为,引导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 【规章】《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人才服务网络,发展公益性人才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受理人才中介服务违法行为举报、申诉的制度,及时查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政策法规股 | 全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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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 政策法规股 | 全县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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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政策法规股 | 全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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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保险参保稽核 | 行政检查 |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年第1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 社保中心 | 全县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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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行政检查 |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年第1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 社保股 | 全县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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