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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 崇人社文〔2018〕24号

上载日期:2018/5/16 10:11:46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放大字体 增加行距 缩小字体 减小行距 加入收藏 刷新网页 关闭窗口

各有关单位和经办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基层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关于做好基层社会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竞聘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申报

   (一)岗位分布。根据鄂人社函〔2010〕356号文件中《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岗位目录》(附后),公益性岗位主要分布在基层人社管理、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法律服务、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岗位。

   (二)岗位申报。岗位设置实行申报制度。每三年有需求的用人单位按《岗位目录》岗位名称、岗位描述集中向县人社局报送岗位开发申请,县人社局按“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岗位数量。

   (三)人员安置。由县人社局发布招聘信息或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以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为主,主要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1)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残疾人;(4)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5)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工作(或毕业一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辞退民师、“两参”复原退伍军人、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等其他人员。上述人员以大龄失业人员和精准扶贫对象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为主。对已就业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保补贴,通常指岗位工资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另按社保补贴相关文件由用人单位申报。

   (一)岗位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

   (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岗位补贴申请。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制度,用人单位按季度向就业人才局就业援助办公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就业创业证》复印件;(2)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帐(单)等。

   (四)岗位补贴拨付。经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在政府网、人社网进行公示,然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停发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1)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2)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的;(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其它不宜继续工作的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实行岗位动态管理报告制度。如有以上情形人员退出,必须如实、及时(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就业人才局报告异动情况。

   (二)岗位管理实行实名制。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台账和补贴资金材料档案,接受人社、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三)建立岗位管理台账。就业援助办公室建立岗位管理台账,包括全县公益性岗位分布、开发申请、设置审批、用人单位岗位情况、补贴申请资料、资金拨付台账、人员异动报告等,开展定期检查、核减,将检查、核减记录存入档案。

 


 

                                     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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